甘肃省 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甘人社函〔2015〕25号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兰人社发〔2015〕1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使用的计发基数,由于新老办法过渡和名称的变化,分三个时段予以明确:

 

第一个时段是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下半年用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2009年度及以后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老办法按《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劳发〔1998〕30号)规定,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下半年用上年度统计公布数据),对中断缴费、断续缴费等情况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数继续按《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甘劳社险〔2001〕38号)办法执行。

 

第二个时段是2011年全年,参保人员上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用上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下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

 

第三个时段是2012年1月1日之后,按《关于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采用新数据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293号)办法执行,即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全年都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27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