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及考核认定统一由市职称办负责,各县(市、区)、“三区”职称办具体负责本地初级职称的考核认定。2024年职称评审安排具体如下:

 

(一)申报推荐。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评委会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于5月10日前报送核岗表(附件5)审查,5月24日前报送申报人员信息表(附件6、7)。省评(委托评审)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会同省人社厅下发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有关通知和申报时间可在“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的“通知公告”栏目中查阅。市评职称申报按照《2024年宜春市中、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附件2)开展,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各县(市、区)职称办、“三区”职称办、各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三)组织评审。8月至11月,各中、高评会组建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梳理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2)

 

(四)公示公布。属本市评审中级通过人员名单在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高级由省人社厅统一公示)。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

 

二、人员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方可参加职称评审。其中,省外来赣在宜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交流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在宜外籍人才。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市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工艺美术、文学创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职称办申报职称。

 

(三)不在我省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市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委托我市评审人员,由省职称办按属地原则指定,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直接向市职称办申报职称。

 

四、资格条件

 

(一)职称各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申报条件执行,具体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以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二)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并符合目录有关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 2023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

 

(四)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

 

(五)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援疆援外期满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特殊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职称。

 

五、有关政策

 

(一)加大产业人才支撑力度。突出服务我省“1269”行动计划及我市“1+3+N”重点产业发展,用好特色产业职称评审“指挥棒”。按照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鼓励相关产业聚集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申请设立特色产业职称专业,研究制定特色产业职称申报条件,组织开展专业评审,通过“一产一业”“一链一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二)加大企业人才服务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送职称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引导鼓励广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继续开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鼓励企业建立职称晋升激励机制,将职称评审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薪酬待遇等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取得高级职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四)加大数字经济人才支持力度。服务我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进一步加大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和供给力度,对参加江西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并取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重要参考。

 

(五)认真落实职称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赣人社发〔2021〕32号)加大乡村振兴人才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78 号),落实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政策。鼓励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打破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独木桥”“天花板”。

 

(六)规范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现聘人员与已评未聘人员之和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含自主评审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组织申报推荐。对事业发展需要确需申报推荐的,经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同意并报省职称办核定后,方可按核定申报数组织申报。各地各部门上报市职称办时间截止5月10日。

 

(七)关于继续教育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应贯彻落实《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259号), 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逐步规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2024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由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推进情况,在职称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中另行明确。

 

(八)明确延期申报政策。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受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按照《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管理服务,不断推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审查单位要实名制创建审查人员账号,用人单位审查经办人员和审查领导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在系统里进行调整。

 

(一)申报人员要诚信申报职称,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同时在网上签订《个人承诺书》并上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至“相关证明”栏。社保参保信息等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提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业绩中同一证书只上传一次,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等情况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附件4)。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二)用人单位要坚持评用结合、以用为本,充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作用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推荐。要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切实履行好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对职称政策、岗位职数和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等五个方面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展。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确保申报人系统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审核期间,单位经办人要时常登陆系统关注申报人员的审核状态,对上级“退回修改”的要及时退回申报人员,并督促申报人员尽快修改重新提交。评审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纳入黑名单。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所属自主评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管,督促自主评审单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有效提升评审质量。

 

(四)评委会要在核准备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实行封闭评审,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外界干扰,严格保密各种评议意见;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服务发展,加大破“四唯”力度,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要加强评委库建设,按要求更新充实评委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资格条件、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严格按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评委会评审方案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称办批准,评审结束后应对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广泛宣传各项职称政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对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落实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记录诚信档案、宣布结果无效、暂停乃至收回职称评审权等惩戒措施。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要加强职称政策学习宣传,严格按照市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工作中放弃原则、不负责任、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

1.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2.2024年宜春市中、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3.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4.职称申报须知

5.2024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6.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

7.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

8.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真实性保证书

 

宜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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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附件2:2024年宜春市中、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附件3: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登录系统管理界面,自上而下创建所辖范围的下级组织机构(已创建的无需再创建)。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则分级创建

 

1.省职称办负责创建各设区市职称办、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包括省属科研院所、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等)、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赣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2.设区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各县(市、区)职称办、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科研院所、市属学校、市属企业等)、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3.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县(市、区)直部门、县(市、区)属单位〔包括县(市、区)属科研院所、县(市、区)属学校、县(市、区)属企业等〕、县(市、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4.省市县各级直属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省市县各级直属单位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二、民营组织机构按下列规则分类归口创建

 

1.民办高校高职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

 

2.民办技工院校账号由省人社厅负责创建;

 

3.民办中小学校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创建;

 

4.民营医院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健部门负责创建;

 

5.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

 

创建组织机构一律使用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并确保准确无误。在创建组织机构的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了系统管理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账号为生成的组织机构编码。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下级组织机构和本级业务管理员,并为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角色。

 

附件4:职称申报须知

 

一、申报时间

 

网上开始申报时间系统不作统一安排,由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申报通知中规定。

 

二、填报步骤

 

(一)登录系统后仔细阅读必看文件和下文通用的填报说明。

 

(二)填写申报信息,包括申报方式(自主评审高校的博士后申报副高资格的,请务必选择“评审(正常)”方式)、申报系列、申报资格、申报专业。

 

(三)申报信息填写完成后,进入填报界面,分基本信息、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小结五个部分填写,其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后,方可进行后续四项内容填写。

 

(四)填写完毕后,点击“预览”按钮,确认相关信息,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申报。

 

三、填报要求

 

按系统规定和文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填写信息或上传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列入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并影响个人社会信用。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上传材料类型为JPG、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若上传的单个文件是多个有序的图片,建议将这些图片转换为一个PDF文件上传。

 

(一)基本信息

 

1.个人信息。申报人员如实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

 

2.证件照片。上传的照片一定要按照系统上规定的要求提供清晰的证件照片,照片将用于制作证书。

 

3.考核情况。申报人员根据在单位的实际考核情况如实填写。

 

(二)学历资历

 

1.学习经历

 

除上传学历证书外,还需上传的材料:

 

(1)2002年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4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1年及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中专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6)2008年以后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结果;2008年之前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卡。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上传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现资格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能自动关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的,申报人员无需再填报。

 

3.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

 

(1)事业单位正式人员需上传连续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聘任时间以表上时间为准)。系统能自动关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信息的,申报人员无需再填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3)企业人员无需提供聘任材料。

 

4.相关材料

 

(1)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相关材料证明”栏中选择“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情况”,系统将自动关联社保参保信息。要求申报评审人员历史缴费月数不少于6个月,申报认定人员历史缴费月数不少于3个月,且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在“其他”栏中上传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隶属关系证明,并加盖两者公章的附件。

 

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保缴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由地方人社部门认真核实其相关信息,统一报省职称办同意后,组织申报。

 

(2)从业资格证

 

教师、新闻、卫生等有行业准入制度的,需要提供从业资格证。

 

(3)继续教育

 

有继续教育要求的,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5.工作履历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自己的工作履历,由近到远。

 

6.参加学术团体(社会兼职)经历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自己参加学术团体(社会兼职)经历,按重要程度填写。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先选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类别,再填写相应的经历内容,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四)业绩成果

 

1.论文

 

论文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填报篇数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按质量高低填报。论文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2.论著

 

论著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填报篇数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按质量高低填报。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3.课题(项目)

 

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4.奖励和荣誉

 

上传的奖励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5.专利

 

上传的专利内容要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水平高低排序。

 

6.其它业绩材料

 

对照资格条件需上传的其它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资格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申报人员在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及业绩成果材料时须仔细对照资格条件,明确标明上传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具体条款。

 

(五)工作小结

 

申报人员总结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等情况编写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字数600-800字。内容非常重要,将显示在评审表上。

 

四、申报状态

 

申报人员完成申报后,应及时关注自己的申报状态,如遇“退回修改”,应及时按照退回原因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次提交,超时未提交后果由个人承担。

 

附件:

 

附件5 2024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xls

附件6 2024年职称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7 2024年职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xlsx

附件8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真实性保证书.doc


附件下载:

  1. 附件7 2024年职称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2. 附件8 2024年职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汇总表.xlsx
  3. 附件5 2024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xls
  4. 附件8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真实性保证书.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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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