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淮医保秘〔2023〕72号


濉溪县、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9号)及我市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参保政策调整

 

1. 统一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原已经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2.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安徽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淮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80%计缴。缴费比例随全市缴费比例的变动进行调整。

 

三、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淮北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连续缴费6个月后的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在连续缴费6个月后的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相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权益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来源: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