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8月26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