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2024年4月1日起)


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各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提后贷”政策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提取购房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保底政策

 

缴存职工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算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可贷额度。最终贷款金额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

 

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

 

取消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间隔6个月的时间限制。

 

五、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限制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申请“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间隔由三年调整为一年。

 

六、其他事项

 

以上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第一、二、三项有效期为一年,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