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模式”征收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3〕15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维护广大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经办规则

 

(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同一参保人员不允许制度内重复参保或跨制度重复参保。

 

(二)注销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参保人员增减(包括新录用人员、新调入人员、辞退、调出人员、退休、死亡等变动)登记信息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申报缴纳规则

 

(一)正常申报缴费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职工工资总额按月申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到账后,由医保部门统一发送缴费数据给税务后方可缴纳。

 

(3)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以用人单位填报“停止缴费月份”为准,不允许申请预处理信息核销。申报减员当月默认需缴费;如当月不缴费,应于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天的24时前申报减员。未按时申报减员导致的重复缴费,自2024年7月1日起系统不再支持退费。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死亡人员(包括已退休死亡人员)、服刑人员申报减员,以免造成多缴费、医保基金流失(个人账户多划拨)。

 

(5)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到龄退休人员申报减员,停止按在职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并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用人单位在社保部门申请职工在职转退休养老待遇的同时,应到医保部门办理在职转退休。

 

(二)欠费补缴申报

 

用人单位补缴断缴期间费款的,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申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来未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缴费需要补缴的,缴费基数总额不得超过所属期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费款本金。

 

(三)特殊缴费申报

 

以下情形需由医保部门核定缴费标准和征缴期限,并生成特殊缴费数据传送税务部门征收。

 

(1)申报补缴2023年12月1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

 

(2)申报补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

 

(3)办理退休待遇前医保部门要求缴费人补足最低应缴年限费款的;

 

(4)其他应当由医保部门核定缴费标准和征缴期限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在特殊缴费数据征缴有效期内及时申报,超过征缴有效期的特殊缴费数据不允许进行申报缴费。所有超过征缴有效期的特殊缴费数据(含已申报但未缴费数据)自动作废。

 

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福建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