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 关于做好2015年度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根据豫社养老局函[2015]14号通知精神,公布三门峡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363元,按照政策,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要按照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为确保我市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1、2014年三门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363元,月平均工资为3697元。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三门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即2218元/月。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即11091元/月。

 

2、企业要按照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照2013年人社部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逾期未申报的,我们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4、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由本人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本人自愿高于60%申报缴费基数的,以书面形式到市养老保险中心3号窗口申报缴费基数;逾期期没有申报缴费基数的,我们将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5、申报工作截至2015年6月25日。

 

特此通知

 

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15年6月17日


来源: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