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2015年)

厦人社〔2015〕99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81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5元,即取得厦门户籍已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245元,取得厦门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

 

二、本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发放。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办法不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5月8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