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15年)

辽人社发〔2015〕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 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8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二、资金安排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承担一半。

 

三、工作要求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在2014年我省自行调整基础上,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再次进行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保证在201 5年4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坚持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5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