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3〕19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联系单位:市表彰奖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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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及时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投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是指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综合考虑一贯表现的基础上,及时给予的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的及时奖励,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坚持政治标准,突出功绩导向;

 

(三)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市直部门(单位)和区(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工作。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承担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及时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及时奖励: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国家级试验、试点、示范任务中通过检查、验收、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获得国家部委以上通报表扬或者批示肯定的;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高质量完成省级专项重要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或者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

 

(三)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行动规划,大胆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或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开展表扬奖励的;

 

(四)争取省级以上重点政策、资金、项目支持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绩效突出的;

 

(五)举办、承办国家级重大活动,为国家或者省、市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六)在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金资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及时奖励的。

 

按照部门(单位)“三定”规定,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业务、常规工作等不作为申请及时奖励的事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部门(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种类和数量,严格依据相关工作重要程度和成效、参与工作人员贡献和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对参与工作人数较多的,嘉奖、记功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记大功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数量为准。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业绩贡献,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 及时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及时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由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级事业单位或者市直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并作出;

 

记功,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记大功,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给予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嘉奖、记功,可以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作出。

 

第九条 及时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奖励方案。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或者取得阶段性成效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奖励权限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就奖励事由、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事前沟通。符合及时奖励条件的,由申报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报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制定并申报及时奖励方案。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二)审核奖励方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部门(单位)报送的奖励方案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需要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的,奖励方案应当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拟申请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作出的,奖励方案应当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由申报部门(单位)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奖励

 

1.提出奖励建议。对本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及时奖励的,由申报部门(单位)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拟奖励对象;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及时奖励的,由申报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择优推荐,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拟奖励对象。

 

2.广泛征求意见。拟奖励对象应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3.审核奖励要件。申报部门(单位)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后,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沟通奖励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拟奖励对象事迹、征求意见等情况。

 

4.公示奖励对象。申报部门(单位)或者联合推荐部门(单位),在熟悉拟奖励对象的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奖励决定单位同意可以不予公示。

 

5.公布奖励结果。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四)兑现奖励待遇。对获得及时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得及时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申报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嘉奖奖金为1500元,记功奖金为3000元,市委、市政府记功奖金为6000元,记大功奖金为6000元,省委、省政府记大功12000元。奖金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五)奖励结果备案。及时奖励工作完成后,申报部门(单位)应在1周内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及时奖励决定和实施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单位文书档案。

 

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实施情况,报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及时奖励的时效和范围

 

第十条 及时奖励原则上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时间周期超过1年的专项重要工作,对完成阶段性目标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开展及时奖励,数量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及时奖励对象主要为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承担重要任务、发挥直接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从事辅助性、间接性工作的,一般不纳入奖励范围。对符合及时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及时奖励注重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受奖励数量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凡上级部门(单位)或者主办部门(单位)已就同一事件或者专项工作进行及时奖励的,下级部门(单位)或者参与部门(单位)一般不重复奖励。凡及时奖励事由相同或者相近的,从上次给予奖励时间起一年内不重复奖励。凡获得及时奖励人员,除在其他工作中作出更大贡献、取得更加突出成绩的,原则上当年不再给予其他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受处理处分当年及尚在影响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给予及时奖励,对于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的原则,经征求给予处理处分部门(单位)意见,视情给予及时奖励。

 

第五章 及时奖励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及时奖励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参考。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对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的,暂停实施及时奖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第十七条 撤销及时奖励,由原申报部门(单位)报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必要时,奖励决定单位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及时奖励被撤销后,由奖励决定单位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及时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