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关于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核定缴费的通知

乌社险函〔2021〕99号


各旗县(市、区)社保局:

 

根据内人社厅《2021年社会保险征缴核定规则》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工作和补收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缓交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按全区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进行核定,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二、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线的工资口径

 

按上述办法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时,70%-300%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核定,60%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和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核定,请各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要求严格执行。

 

具体缴费档次和标准见附表

 

三、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缓交养老保险费的补收

 

具体缴费标准和操作见《关于补收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9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