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4年)

筑府办发〔2014〕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贵阳市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上调10元。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次上调10元。

 

三、基础养老金上调部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四、今后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发布: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