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人社规〔2024〕1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财政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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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扩容,加快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壮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赣人社发〔2017〕6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我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就业岗位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按照受理层级,统筹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对接,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第二章 基地分类和功能

 

第四条 基地分为社会化基地和大学生基地

 

(一)社会化基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社会力量独立或共同建设运营,面向各类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大学生基地。由驻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单位自主、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面向在校学生、毕业生等青年创业群体免费或低成本提供场地、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条 基地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提供孵化生产经营场地、必要共享空间、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与资金对接。提供交流展示场所,定期举办项目展示、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交流互动,促进创业投资、融资贷款、创业资金与创业项目对接。

 

(三)商事代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法律咨询、财税代理、知识产权等代理服务,以及社保、人力资源、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孵化机制保障。健全创业实体入驻孵化与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建立孵化实体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基地认定和复评

 

第六条 市级基地认定基础条件

 

市级基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经县(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申请认定的运营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以创业孵化登记为主营业务。申请时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本基地在两年以上。

 

(三)社会化基地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大学生基地创业孵化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70%(大学生基地不低于50%)。

 

(四)社会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5户(大学生基地不少于10户),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20人(大学生基地带动就业、创业实践不少于85人)。

 

(五)入孵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总体率不低于60%。

 

市人社局可根据需要直接认定市级基地,但须符合以上基础条件中(四)、(五)要求。

 

第七条 市级基地认定程序

 

原则上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发布市级基地认定通知。

 

(二)自主申报。1.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5)。

 

2.经市人社局同意直接进行市级认定的,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区初审。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基地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四)复核评估。市人社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会核查(认定指标见附件3)。

 

(五)审定名单。市人社局根据评估意见,按照“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审议拟认定的市级基地。

 

(六)公示公布。审议通过后,将拟认定的市级基地名单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公布认定结果,授予“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参评基地分值在70分及以上的,具备市级基地认定候选资格。如当年度参加认定的基地均未达到市级基地认定标准,经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可取消当年度认定名额。

 

第八条 市级基地复评程序

 

原则上市级基地每两年复评一次,由市人社局组织。复评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材料要求见附件1、2、4,复评指标见附件3)。复评70分(含)至85分为“合格”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复评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评的,给予两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对复评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基地,或已通过人社部、省人社厅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基地,直接视同复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县(区)级基地认定基础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时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社会化基地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大学生基地不低于700平方米),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50%(大学生基地不低于40%)。

 

(三)创业在孵实体不少于10户(大学生基地不低于7户),创业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70人(大学生基地带动就业、创业实践不少于50人)。

 

(四)基地出入孵及日常管理机制健全,具备商事代理服务、投融资、创业指导等服务功能。

 

(五)县(区)人社部门需要基地达到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县(区)级基地的认定、复评程序

 

县(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认定办法和程序,开展县区级基地的认定和复评工作。

 

第四章 基地政策扶持和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经我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基地,按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一)一次性补助。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等支出。对新认定的县区级基地、市级基地,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复评结果合格、得分80分至85分的市级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

 

复评结果优秀、得分85分以上的市级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孵化运行费补贴。对入驻基地进行孵化的创业实体,孵化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可申请孵化运行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实际费用的60%,每个入驻孵化实体每季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次性补助按照基地认定层级从市、县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孵化运行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县区级基地所需资金从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国家、省、市级基地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1:1比例分担。

 

第五章 基地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各基地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实时掌握基地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及迁出、带动就业人数变化及运行经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基地应合理完善自身出入孵制度。对涉及基地认定和复评的相关台账资料,应建立档案,作为认定和复评的重要支撑材料。孵化期内,达到出孵标准的孵化实体可以提前出孵。孵化期满后,要判断创业实体存续状态,停止申领孵化运行费补贴。

 

第十五条 基地名称、运营机构等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运营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符合市级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基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核查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市级基地资格,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且不向人社部门报备的;

 

(二)虚报创业孵化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基地资格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且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或对在孵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复评的或者复评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如国家、省有新要求的,按照新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南昌市就业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洪人社发〔2019〕234号)中涉及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洪人社发〔2019〕115 号)、《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洪人社发〔2021〕215号)自本《办法》正式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2.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3.南昌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复评指标

4.创业孵化基地复评自评报告格式

5.创业孵化基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1. 附件1.2.3.4.5 .doc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