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4〕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失能等级评估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按规定参加了长期护理保险且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含委托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评估;也可由参保地与备案居住地(以下简称居住地)经办机构协商,委托居住地经办机构开展评估。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纳入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待遇支付

 

经评估达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失能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先行垫付,后续提供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凭证、费用明细等,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或定额结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等方式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异地居住失能人员按参保地政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出参保地待遇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低于待遇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

 

三、强化监督管理

 

居住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失能人员管理服务情况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对护理服务提供、服务信息记录、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一并进行日常监督及管理考核,引导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合理规范的护理服务。参保地要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回访,必要时可进行上门核查,确保异地居住人员待遇支付规范。

 

四、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参保地要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对接居住地经办机构,提供长期居住人员相关信息,便于居住地开展有关工作。各市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沟通解决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失能等级评估、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和护理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共商协作机制。省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强化组织实施

 

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已落实异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的市,要根据本通知进一步完善办法,尚未落实的市,要加快完成实施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6月底前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及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将适时推进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跨统筹区联网即时结算。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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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