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的意见

武政办〔2012〕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想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2日

 

----------------------------------------

 

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养老金发放范围、对象及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蔡甸、江夏、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经有征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征地时已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增发200元的补助养老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补助养老金待遇。

 

二、补助养老金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有关政策衔接。原已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的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继续享受每人每年8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基本生活保障费仍由农经部门负责发放,到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本《意见》规定领取补助养老金。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障的“5560”(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人员,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来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按照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

 

按照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规定,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年满60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增发200元的补助养老金。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及组织实施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征地项目的认定核实工作,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五、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待遇享受对象的认定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范围的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委会根据土地被征用情况填报《区乡镇(街)村历次征地情况审查认定表》(见附表1),报所在区国土部门审核,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被征用实际情况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征地行为予以确认。

 

(二)经区国土部门审查确认被征地项目的村,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年7月1日前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申报表》(见附表2),报村委会审核后,由村委会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向所在乡镇(街)经管部门统一申报补助养老金,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武汉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申报表》;

 

2.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承包土地合同凭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承包土地合同或者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须由乡镇〈街〉经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核);

 

4.其他有关征地资料。

 

(三)上述资料由乡镇(街)经管部门核实后,填写《武汉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综合审批表》(见附表3),报区农经部门审核。

 

(四)经区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乡镇(街)经管部门将拟纳入申领补助养老金的人员名单发到所在村(享受对象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后,由区农经部门将《武汉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综合审批表》送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抽查核实,之后分别报市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市、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法律责任。在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助养老金的工作中,村委会,区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部门要严把享受待遇对象的审核、审批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证件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冒领被征地农民补助养老金的,由区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执行时间。本《意见》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若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从其规定。


发布: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