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2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联动实施价格专项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附件:调整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