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1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提升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灵敏度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第13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本路径

 

遵循“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基本路径,省、市两级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完善本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省医保局同省卫生健康委按年度评估全省相关指标,按机制实施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评估结果及调价总量作为重要事项报告国家医保局。

 

(二)各市应于2024年4月底之前参照本通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自2024年起,依据完善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市按年度对本市相关指标开展评估,按机制实施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原则上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及调价总量作为重要事项报告省医保局。

 

二、规范开展动态调整评估

 

综合考虑医疗机构运行和费用控制指标、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未出现下列第1-4项任一条件情况的,评估年度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未出现下列第1-4项任一条件但出现第5项条件情况的,评估年度不得上调诊查、护理、床位、部分中医诊疗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出现当期赤字,或上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出现当期赤字。

 

2.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或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

 

3.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超过10%。

 

4.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5.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涨幅突破预期目标。

 

三、测算年度调价总量

 

(一)测算调价总量

 

省、市级医保部门分别测算本级年度调价总量。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调价总量测算,以上年度全省数据或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数据为依据。各市公立医疗机构调价总量测算,以上年度本市数据或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数据为依据。测算调价总量按照上年度医疗服务性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

 

(二)调整调价总量

 

(1)调增量。调增量是指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因主动降低偏高的政府指导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减少的医疗服务收入,叠加计入评估年度调价总量。医保部门依据管理职权下调政府指导价减少医疗服务收入的,不在调价总量上追加、扩大。

 

(2)调减量。上年度市场调节价项目新增的医疗服务收入为调减量,占用评估年度的调价总量。

 

(三)实际调价总量

 

实际调价总量=测算调价总量+调增量-调减量。

 

实际调价总量当年度未使用的、未用尽的,不累计计入下一年度调价总量。

 

四、其他事项

 

(一)我省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下调启动条件、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以及保障措施,依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以及个别调整,执行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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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