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果洛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基数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果政办〔2023〕1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果洛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基数调整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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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基数调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全州医保筹资标准和筹资结构,合理筹资、稳健运行,促进医保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的目标提供基本保证,结合本州实际,在全州统筹区内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申报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当期申报、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过期不再办理补缴医疗保险费业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单位主体必须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青海省医疗保障单位网厅”或到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事服务大厅办理医保申报。在一个申报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初始月份申报事项内容核定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四)用人单位在年度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五)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费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备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查明事实情况后予以核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及时申报,造成参保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费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7%(含生育保险0.5%);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7.4%(含生育保险0.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相关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按已发工资月份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无上年度工资的,按当年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3.自2023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基数缴费筹集,即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不含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实行单基数缴费后,如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情况由财政部门垫付,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4.最低缴费年限。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须按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6.5%)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5.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医疗费,由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的人均支出费用核定拨付,确保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足额拨付。

 

6.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申报次月医疗保险费,申报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单位和代扣个人的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个人承担滞纳金。

 

7.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整、准确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同时,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8.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相关规定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共济、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划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生育保险等其他医保政策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1〕79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认定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90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141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停止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业务的通知》(青医保局办发〔2023〕8号)、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果政〔2001〕21号)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果洛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