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公积金发〔2024〕10号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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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办理,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公积金管发〔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填写《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参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应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七条 账户设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填写相关信息,办理账户设立,也可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临柜办理账户设立。

 

(三)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上渠道申请设立账户的,进行人脸识别,完成身份实名认证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签订《参制协议》,完成账户设立。

 

(四)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下渠道申请设立账户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签订《参制协议》,完成账户设立。

 

(五)灵活就业人员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德阳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

 

第八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缴存人类型、职业等信息变更。其中,前四项为关键信息变更。

 

(二)灵活就业人员非关键信息变更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关键信息变更需通过服务窗口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1.《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在公安机关变更关键信息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但需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内自行选择。

 

(三)每个自然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条 个人委托扣款

 

(一)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的同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参制协议》的约定,为其开通按月委托扣款功能,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储蓄卡进行每月定时、定额扣收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每月任意一天作为约定扣款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最迟应当在当月约定扣款日的前一日将当期应缴存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指定账户内,保证所提供的储蓄卡在约定扣款日有足够余额可用于扣款。

 

(四)因余额不足导致委托扣款失败的,次月扣款按照先扣上月未扣金额,再扣当月应扣金额的顺序进行。系统连续6个月(含)以上扣款失败,协议自动终止。

 

(五)因余额不足导致当月委托扣款失败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自主缴款方式,存入当月应缴存金额。

 

(六)灵活就业人员当月需停止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应在当月约定扣款日前5个工作日内申请终止个人委托扣款协议。

 

第十一条 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约

 

(一)调整缴存基数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

 

(二)变更指定扣款储蓄卡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2.变更后的本人储蓄卡;

 

3.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

 

(三)因储蓄卡遗失或变更等原因导致前期未成功扣款的部分不再补扣。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提供下列材料办理: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

 

第四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办理账户封存。因欠缴导致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的,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转移至单位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从单位账户转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应自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由职工本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或提供身份证件到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余额转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在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或提供身份证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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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