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在全省建立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维权工作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妇联:

 

为进一步健全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机制,提高女职工维权服务质效,决定在全省建立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维权工作站(以下简称维权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搭建女职工劳动维权工作平台,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援+心援”女职工劳动权益全链条联合保护新模式,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二、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维权工作站,在立案接待窗口设置“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维权工作站”明显标识,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设立维权工作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维权工作站日常工作运转和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妇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做好维权服务工作。

 

三、工作职责

 

维权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女职工提供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二)为女职工提供劳动维权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为女职工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五)为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六)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争议源头预防。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以案释法、普法宣讲,从源头上纾解矛盾,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12333人社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48法律咨询热线、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在受理女职工劳动维权诉求表达、政策宣讲普及和争议监测预警等方面作用,最大限度防止矛盾问题转化为争议案件。

 

(二)推进争议柔性化解。坚持引导协商、重调慎裁,将协商调解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采取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基层维权服务站点主动引导协商、优先调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要选聘公道正派、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轮驻、随叫随到等多种形式进驻维权工作站,与仲裁机构办案人员共同开展案件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结合实际引导双方申请仲裁审查;调解不成的,可引导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三)落实速裁办案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努力实现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下列情形的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速裁工作机制:

 

1.涉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人事争议;

 

2.涉及女性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

 

3.劳动关系明确的新就业形态女职工劳动争议;

 

4.其他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形。

 

(四)畅通裁审衔接途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裁审衔接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疑难问题研讨等方式,统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形成女职工权益保护类案指导口径。搭建裁审衔接信息化平台,实现裁审信息智能比对,提升裁审结果一致率。依法落实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机制,做好案件材料传递及信息互通工作。

 

(五)实现法援应援尽援。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维权接待日”,集中联合为女职工提供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选派擅长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推行即时办理、预约办理,为符合条件且有申请援助意愿的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六)提供关爱帮扶服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基层妇女工作者、巾帼维权志愿者要按需为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情绪安抚、答疑释惑等服务,做好精准关爱帮扶。建立“仲裁维权+就业帮扶”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工会、妇联组织在就业帮扶、创业培训、困难救助等方面作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女职工建档备案,进行就业、生活、医疗、助学等全方位帮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联动做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交流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问题,协商解决维权工作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联络。要建立联合办案工作机制,仲裁机构可根据办案需要聘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兼职仲裁员,共同参与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

 

(三)增强维权合力。汇编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将其纳入各部门女职工维权培训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相关部门需要,安排调解仲裁专家师资协助做好业务培训指导,经培训合格的可选聘为调解员,切实提升女职工劳动维权服务质效。

 

(四)完善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妇联共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表现突出的女仲裁员、女调解员选树宣传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征集发布活动。工会及妇联组织要积极推荐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表现突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及工作人员参加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集体(手)等评选表彰,激励调解仲裁队伍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2024年3月7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