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关于完善我市全征地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机制,根据《印发佛山市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3号)和《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度衔接方式

 

在本通知实施时,符合佛府〔2004〕9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现本市户籍的全征地居民(即征地后人均集体性质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所在区人均农用地面积1/3的村(组)内,年满16 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生除外)),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可按下列方式申请办理城镇职保制度衔接。

 

(一)全征地居民首次申请按本通知参加城镇职保时,可选择一次性缴费。其中,在佛府〔2004〕96号文件实施(即2005年1月)之前已符合全征地条件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2005年1月;在佛府〔2004〕96号文件实施之后至本通知下发之月(含当月)符合全征地条件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本人纳入全征地保障实施范围之月。缴清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全征地居民一次性缴费参加城镇职保,可按申请办理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保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核定,所需资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全征地居民参加城镇职保期间,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其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处理。

 

(三)参保人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城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处理。

 

二、财政补贴要求

 

(一)本通知实施后,各区应加大对全征地居民参加城镇职保的财政补贴力度。全征地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缴费参加城镇职保的(含延缴),各区每月最低财政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全省城镇职保个人最低缴费月标准×30%。有条件的区可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或划分补贴档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贴标准由各区另行规定。因个人原因中断参保或停止缴费的时段,不给予财政补贴。原则上,财政补贴累计不超过15年。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保情况及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定期将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支付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支出户拨付参保人的个人缴费账户。

 

三、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制定全征地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格式以及落实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市国土规划局、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参与制定全征地审核条件及配套业务审核程序,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对口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符合全征地条件居民人员信息的审核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区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参与建立和管理全征地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三)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或建立制度,按本通知意见明确政府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业务办理流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四)各地应采用集中审核方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全征地居民办理一次性缴费参加城镇职保,完善并优化相关审核手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确认保障对象一次性缴费资格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社保经办部门配合测算和制定本级全征地财政补贴预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政府批准的全征地财政补贴资金。

 

(五)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符合一次性缴费资格的参保人应补缴的社保费金额,各区地税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凭证全额征收;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参保的全征地居民,地税部门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全额征收社保费。

 

四、其他要求

 

(一)全征地居民参加城镇职保后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计发、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城镇职保政策执行。

 

(二)全征地居民享受的城镇职保养老待遇不能与全征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重复享受。

 

(三)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全征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含完全被征土地养老保障待遇)或城镇职保养老待遇的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

 

(四)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计算。

 

(五)各区根据本通知制定的贯彻实施办法或制度,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