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关于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39号)以及《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和《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乌医保发[2019]67号)精神,为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实阶段性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切实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二、申报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工作自2020年7月22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二)申报地点

 

1、旗县市区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缴费申报核定。

 

2、市直参保单位到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2楼办理缴费申报核定(地址:集宁新区致远西街永安南路西)

 

(三)业务咨询电话

 

0474--8983342 0474--8159040、8218271(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二)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均为0.5%。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0.2%、0.2%、0.35%、0.45%、0.55%、0.65%、0.8%、0.95%;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5%(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每月10元、个人缴费每月6元;退休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8%;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月)和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3154.2元/月)的人员,按照3154.2元/月核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17064元/月)的人员,按照17064元/月核定缴费基数。

 

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全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按8%执行。

 

(二)职工失业、工伤保险按照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2019年乌兰察布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6元/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乌兰察布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3129.6元/月)的人员,按照3129.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19年乌兰察布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15648元/月)的人员,按照15648元/月核定缴费基数。

 

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正常核定缴纳。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部分正常核定缴纳。全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三)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 (4550.4元/月)的人员,按照4550.4元/月核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17064元/月)的人员,按照17064元/月核定缴费基数。

 

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核定缴费基数,2020年新退休的以退休领取的第一个月养老金数额核定缴费基数。

 

(四)新参保单位以当月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新增参保职工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进行核定,养老保险不低于3154.2元/月,失业、工伤保险不低于3129.6元/月,医疗保险不低于4550.4元/月。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实行按月核定,于每月2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时,须提供《2019年度职工工资汇总表》、《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2019年度职工工资汇总表》应当由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以及法人签字盖章;《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为职工确认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变更,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

 

(三)市直参保单位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时,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承诺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和《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有人员增减的参保单位提供《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并附带人员增减变动原因证明材料。

 

七、有关要求

 

(一)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国家和自治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确保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效应和红利充分呈现。

 

(二)由于减免政策,导致2020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较大变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时,要严格把握减免的时间节点、企业类型和不同的缴费比例,分别进行核定。

 

(三)对企业预核预缴时已开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的,要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和缴费清算;对未按规定预核预缴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核定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要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单位、不同类型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四)参保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依据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和人数,认真填报资料,做出书面承诺。

 

(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通过劳务派遣的参保职工实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负责制。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员工分布表》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六)参保单位申报险种人数不一致的,请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参保单位申报核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未变更为退休状态的,必须先把参保在职状态变更为退休状态,再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