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支付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保障参保群众用药扩大到更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参保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医保发〔2023〕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支付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保药品外配处方保障范围

 

(一)一类外配处方。

 

“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双通道药品范围。

 

(二)二类外配处方。

 

1.现阶段开放职工医保外配处方,参保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次均支付限额等按照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待遇落实保障。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处方暂不实行外配流转。

 

2.参保人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外配处方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外配处方用药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两病”用药范围及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参与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为单体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辖的连锁药店。

 

三、遴选范围和数量

 

(一)一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及方式(同时提供二类外配处方服务)。

 

在原已遴选纳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16家)的基础上,源城区及江东新区增加遴选3家(其中,老城区2家,老城区范围没有满足条件的可由新市区保障),各县分别增加遴选1家。

 

原则上源城区(含江东新区),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数量最多不超过3家(含已遴选);各县辖区内,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数量最多不超过1家(含已遴选)。

 

市、县医保管理中心按照《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一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符合“一类外配处方”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辖区医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材料初审、综合评价、实地核查、复核、备案、公示、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为“一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二)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及方式。

 

源城区、江东新区范围遴选10家,其中单体零售药店不少于5家;各县分别遴选3家,其中每个县单体零售药店不少于1家。今后视实施情况增加“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申请开通“二类外配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品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且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

 

市、县医保管理中心按照《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符合“二类外配处方”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辖区医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材料初审、综合评价、实地核查、复核、备案、公示、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为“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四、遴选基本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一)具有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具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相关品种经营资质;

 

(三)近3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理和行业处分;

 

(四)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

 

(五)至少有1名在岗在职执业药师;

 

(六)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可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一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交资料1-14项;申请“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的提交资料1-9项。

 

(一)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三)单体药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连锁药店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药店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申请药店及其连锁总部近3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医保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理和行业处分。提供在“信用中国”下载的相关信用信息报告说明。

 

(六)申请药店已制定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提供相关制度复印件。

 

(七)至少1名在岗在职执业药师。提供在岗执业药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执业药师在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参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

 

(八)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至上传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提供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系统截图资料。

 

(九)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医保目录内药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批发流通企业或生产厂家授权经销证明、购销合同、购进发票等。

 

(十)申请药店符合冷链要求的经销场所、储存配送设备。提供相关照片、设备说明书等凭证;提供申请药店的冷链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提供申请药店提供近期相关冷链配送记录凭证。申请药店冷链储存设备,温湿度监控设备的照片,购进合同、发票、合格验证报告和冷链验证报告。

 

(十一)具备药学服务信息系统,包括药品信息管理功能和患者信息管理功能以及药品信息电子追溯系统。提供相关截图。

 

(十二)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提供相关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三)针对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影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应急处置预案复印件。

 

(十四)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连锁(或集团总部)旗下药店,在广东省内有被其他地市医保部门定点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外购药统筹结算定点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相关公告。如无可以不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属复印件的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目录需标注页码)并封装,一式3份,所有报名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提交。提交申报材料后,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补充、修改。

 

六、遴选方式

 

根据“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规程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源城区、江东新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由市医保中心直接负责,各县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由各县医保中心负责,经辖区内医保局备案后,报市医保中心复核,再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汇总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再签订服务协议,之后向社会公布相关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市、县医保管理中心从医疗机构抽调不少于5名药剂专家组成专家组,以材料初审、综合评价、实地核查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药店进行评价,之后经复核、备案、公示、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一)发布公告。市医保管理中心发布遴选通告,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以自愿为原则,按规定提交材料后参与遴选。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

 

(二)材料初审。辖区医保管理中心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进入综合评价。

 

(三)综合评价。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一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对照《河源市一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进行评分。将分数80分及以上的申请药店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并确定初选名单。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优先选择具有市外双通道实施经验的企业。

 

“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对照《河源市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进行评分。将分数80分及以上的申请药店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并确定初选名单。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优先选择成为定点零售药店时间较长的企业。

 

(四)实地核查。辖区医保管理中心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所提交材料不符的,取消资格。“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取消遴选资格的,由符合遴选条件的下一名次药店替补进行实地核查。

 

(五)县医保局备案。县医保中心将遴选出“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报辖区县医保局备案。

 

(六)复核。各县医保中心将经辖区县医保局备案后的“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报市医保中心复核。

 

(七)市医保局备案。市医保管理中心将全市遴选出的“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报市医保局备案,经市医保局备案后,确定为拟入选的“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

 

(八)公示。对经市医保局备案拟入选的“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保管理中心统一在“河源医保”微信公众号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举报,组织专家组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属实的不再受理相同举报。

 

(九)签订协议。通过公示期后的定点零售药店正式确定为“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保管理中心与“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效期为1年的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新纳入“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需在3个月内,按照要求在“电子处方流转中台(国标版)”开通外配处方流转业务,超过3个月的,视作主动放弃“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十)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后,由市医保管理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遴选出的“一类、二类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十一)申请时间及材料递交地址。

 

接收申请材料的起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以上时间之外不接受报名。

 

源城区、江东新区、高新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医保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河源市医保管理中心206室医药机构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欧阳舒敏,0762-3388673);

 

东源县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至东源县医保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东源县建设一路东源县医保管理中心医药机构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陈晓露,0762-8832923);

 

龙川县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至龙川县医保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先烈路17号龙川县医保管理中心医药机构管理和待遇保障组,联系人及电话:邹秋梅,0762-6868363);

 

紫金县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至紫金县医保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广场3路37号紫金医保管理中心医药机构管理组,联系人及电话:李玲珊,0762-7888622);

 

和平县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至和平县医保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和平县阳明廖芬环岛小区和平县医保局2楼和平县医保管理中心医药机构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陈永球,0762-5608313);

 

连平县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至连平县医保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连平县南山大道东与011乡道交叉口北60米连平县医保局4楼连平县医保管理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谢成,0762-4309269)。

 

河源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2. 附件2:河源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docx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