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实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自住金发〔2024〕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好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建金函〔2023〕37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解决职工家庭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资金问题,经自贡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实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提房屋应为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二)提取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及配偶。

 

(三)提取人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时限

 

提取人应自既有住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后两年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金额

 

同一住房电梯增设改造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且不超过提取人合计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四、提取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电梯增设项目协议。

 

(三)实际支付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专用收据。

 

(四)电梯使用登记证。

 

(五)关系证明材料。

 

(六)本人身份证及中心合作银行一类储蓄卡。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五、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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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