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医保服务中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辖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切实提升城乡居民健康获得感,有效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新时代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3〕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要于2024年5月底前将符合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具体流程为:(一)由乡镇卫生院对所属村卫生室评估卫生室业务能力、日常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设施等综合条件后作出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意见(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具备条件),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备案。(二)经办机构仅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乡镇卫生院每年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将其所辖的村卫生室名单作为协议附件报经办机构备案。(三)村卫生室医保结算,由经办机构为其开通相关医保服务(含异地就医)并维护卫生院联盟信息。

 

二、各市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要于2024年5月底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不到位的,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市县卫生健康委应要求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严禁各相关部门出现吃拿卡要以及久拖不办等情况发生。

 

三、各市县医保服务中心应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力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流程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社保法〔2021〕57 号)的相关规定精神。市县医保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和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情况上报所在地医保局。

 

四、各市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深化医改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办理。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请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联系人:陈斌, 联系电话:15692568399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林潇涵,联系电话:13379885188。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2日


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