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 转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21年)
呼人社办发〔2021〕72号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09号)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和《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呼政字〔2008〕196号)规定,以海拉尔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月)作为呼伦贝尔市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费最低工资基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包括已经一次性发放的失业人员)。
二、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为1719元/月;第13至24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为1528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为1528元/月。
三、全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l一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为1375.2元/月。
四、请各旗市区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监测预警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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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