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5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各级人社、地税、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责任,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和清欠力度,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对欠缴数额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特别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

 

二、规范执行参保缴费政策。一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断保欠费人员,2019年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规定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二是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各级人社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借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助保贷款做法,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期限和标准,贷款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贷款银行按月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扣留贷款本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三是因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僵尸企业”的,其职工个人可从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次月起,凭相关认定材料,自愿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并在"金保工程”系统中单独管理,涉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时,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企业。职工随同企业参保期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三、依法依规核定参保缴费基数。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依规做好企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的核查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工作。要据实确定缴费数额,对企业申报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进行核实,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要深入基层,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企业和个人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行为;要大力开展清理企业欠费工作,定期交换欠费信息,准确掌握企业欠费情况。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逐户与企业核对欠费余额,对核对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对账,查明原因,对欠费数额较大的企业要加大管控力度,努力减少新增欠费现象发生。

 

四、完善记账征缴管理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五证合一”信息系统,定期核对新增登记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对逾期应参未参企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催办参保登记。并将已办结全部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信息传送给地税机关催办险种登记,督促申报缴费。要加强补收补缴费款记账管理,全部利用数据交换平台传递应征费额和已缴费额等数据信息,及时对账记账,提高服务水平。

 

五、严格执行提前退休审核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提前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及人员范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认定特殊工种岗位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对明确需要提供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从2018年起,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由审核机关在人社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或档案保管部门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由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省级人社部门将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确认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的比例不低于30%。市(地)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县(市)正常退休核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

 

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人社、地税部门要落实预算管理责任,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要在准确把握收支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年收支规划,对未来三年基金收支情况进行量化分析预测,并结合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研究制定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确保制度平稳运行。各地要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基金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制度,按照《关于建立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增长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5号)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力推进行政监督、经办管理、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等领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牢固树立"互联网+社保”思维,进一步优化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及申报缴费流程,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全网式、全流程的方便快捷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基金风险防控,高风险关键性业务要实行多级联审;实施与金融机构网络直联;推进网上监督与公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监管的积极性。发挥好养老保险领域大数据作用,多角度多维度助力统计分析和科学决策。

 

八、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对超过认定周期不进行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多渠道加强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疑点信息核查和反馈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健全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机制,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