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2010年)

藏政办发〔2010〕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5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我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680元、630元,分别调整为950元、900元、850元;同时,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5元、6.0元、5.5元,分别调整为8.5元、8.0元、7.5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地(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自治区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