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筑人社通〔2011〕177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1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830元调整为930元,开阳县由原730元调整为8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650元调整为74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8元调整为10元,开阳县由原7元调整为9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6元调整为8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请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