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9〕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持续稳定,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倾斜政策,返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明确是按企业参保地2019年1至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还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一)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其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还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2018年12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企业信用良好;2019年连续3个月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6个月连续亏损,且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已经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职工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审核认定。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企业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由企业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工信、国资部门以本通知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为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和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政策享受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并建立会审机制组织实施。

 

(三)返还程序。企业稳岗返还的申领严格按现行稳岗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做好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四)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困难企业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五)裁员率计算。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统筹地区可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计算。

 

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三、加大对南疆四地州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地要深入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44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提升技能“展翅行动”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441号)要求,对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四、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57号)要求,扎实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落实南疆四地州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倾斜性政策。同时,按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不裁员少裁员参保企业稳岗返还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服从服务于中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当主体责任,牵头抓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密切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二)防范基金风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防范基金风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前做好困难企业的摸底调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既要确保发放,又要防范基金风险。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审核审批流程,持续加强事中审查和事后稽核,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困难企业审核流程,对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办理。要加强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指导,引导更多地用于职工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

 

(四)加大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提升技能“展翅行动”宣传力度。主动深入企业宣传解读政策,并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