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和临时用工人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1〕78号


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2011年2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的工资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的要求申报2011年雇员和临时用工计划

 

具体程序如下:(一)按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和《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填写《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工资计划申报表》(已经批准使用雇员的单位填报)、《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申报表》,于3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二)根据核准后的计划数,填报《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备案表》、《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备案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三)下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工资计划通知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工资计划通知单》。(四)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工资计划通知单》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工资计划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预算。

 

由于距今年8月申报2012年雇员和临时用工计划的时间已经比较接近,因此决定2011年、2012年雇员和临时用工申报工作此次合并进行,2012年的计划不再另行申报。

 

二、严格控制雇员和临时用工数量

 

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工作职能和任务增加时,应积极挖掘现有人员的潜力,努力通过科学合理的人员调整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独立办公的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的数量严格控制在现有人员的4%至7%以内,确有特殊情况,需超比例使用的,必须提交说明情况的报告,并与市财政局沟通,研究经费问题。

 

三、雇员和临时用工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按规操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雇员和临时用工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自觉做到用法守法,履行在雇员和临时用工使用中应尽的义务,防止和妥善解决人事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使用雇员和临时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规范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各环节的操作。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需表格和《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用合同书》、《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综合计划处栏下载(网址:www.hrblss.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