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自治州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9〕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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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9〕85号),全面推进自治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险运行体制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社局、各参保单位)

 

(二)统一费率标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按9.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

 

(三)明确征缴责任。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要求和“优化、协同、便民、高效”的原则,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渠道为主,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税务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医保部门负责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医疗保障局、人社局)

 

(四)合并基金账户。撤销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确保基金合并安全有序。(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五)确保生育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后,职工仍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生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人社局)

 

(六)完善信息系统。对现有城镇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做好“生育服务证”信息对接工作,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情况。(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医疗保障局、卫健委)

 

(七)完善协议管理。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考核指标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发挥协议管理对强化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障局)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2019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责任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按期完成两类保险合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方案按期实施。

 

(二)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自2019年1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三)总结评估(2020年4月1日-6月30日)。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对两项保险合并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更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按照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按照制度可持续的要求,周密组织实施,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意义,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昌吉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