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以执行2011年工资指导线为契机,积极与当地工会、国资委、经信委、工商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企业主管等部门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企业工资增长。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民主协商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依照本年度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岗位职工工资调整幅度,认真制定内部工资分配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重点向生产经营一线、苦、脏、累、险以及低收入岗位职工倾斜,优化工资结构,切实提高基本(岗位)工资在工资结构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制度的激励导向和保障作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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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为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总体安排及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实际情况,对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20%。

 

(二)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6%。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6%。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条件

 

(一)对当年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二)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以及现有工资水平已超过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可在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对当年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幅度低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与基准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四)对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物价增长的因素,既要考虑确保企业长足发展,又要考虑当前物价上涨因素对职工生活以及市场出现的“招工难、留人难”现象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确定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0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预计5418.8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0.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3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25.2%。全部工业增加值2105亿元,增长13.5%。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1324.47亿元,增长17.1%,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2%。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1181.26亿元,增长12.0%;农村消费品零售额1156.62亿元,增长16.7%。

 

3.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4.3%。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44元,增长11.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43元,增长19.6%。

 

5.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51.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3%。

 

(二)2011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

 

2.工业增加值增长1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

 

4.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4%以内。

 

5.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