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昌州残〔2020〕5号


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昌吉州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扶持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 残疾人联合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 政 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

 

昌吉州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扶持奖励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

 

(一)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包括州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福利企业。

 

(二)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指标:具有昌吉本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三)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指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在本辖区自主创业并吸纳持有本州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超比例安置一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3000元/人标准奖励;超比例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5000元/人标准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按下列计算公式发放: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当年实际在职职工人数x2%。

 

(二)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补贴标准

 

1.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残疾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2.取得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残疾人,给予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3.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包括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

 

(三)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残疾人在本辖区自主创业并吸纳本州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补贴条件

 

(一)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按规定办理残疾人录用手续,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1年以上,并为残疾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2.残疾人就业期间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须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使其在技术职称评定、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其他健全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4.在实施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积极主动,措施得力,帮扶到位。

 

(二)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

 

1.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即:男16-59岁,女16-54岁。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注册登记,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资金来源及用途

 

扶持奖励资金从州、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州、县(市)拨付的创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职工的技能培训、劳动环境的改善、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误工补贴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补贴等方面。由于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差异较大,现将配套比例安排如下:

 

1.木垒县扶持奖励资金从州本级残保金中支出。

 

2.阜康市扶持奖励资金按州、县6:4的比例承担。

 

3.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扶持奖励资金按州、县7:3的比例承担。

 

4.奇台县扶持奖励资金按州、县8:2的比例承担。

 

5.昌吉市扶持奖励资金按州、市2:8的比例承担。

 

五、扶持奖励申报程序

 

申请时间: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正常经营的业主,每年2月15日、9月15日前完成申报。

 

2.州残联于每年2月28日、9月30日前审核完毕报州财政,待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至各县(市)财政。资金到位后10日内需发放完毕。

 

需提交的相关印证材料(核查原件,留复印件):

 

(一)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填制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副本。

 

3.超比例安置就业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的工资凭证。

 

4.超比例安置就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超比例安置就业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超比例安置就业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二)自主创业、个体就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填写完整的《昌吉州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盲人按摩业主还需提供人社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昌吉州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创业带动就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填写《昌吉州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提供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相关证明材料。

 

3.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所招收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执行时间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文件发布之前创业就业的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2.已享受经营补贴(生活补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后续享受年度经营补贴的次数相应递减。

 

3.本办法由昌吉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来源:昌吉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