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 关于公布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淮人社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来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