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基金征缴稽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下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稽核办法》(闽医保〔2021〕2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保费,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缴费基数核定及征缴稽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申报方式

 

2023年4月1日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统一调整为按月实时申报。各企业参保单位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自查

 

为确保应收尽收,各企业参保单位(关闭破产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列入实施范围,下同)应开展缴费基数申报自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申报表》和《人员工资明细表》(表格可自行从“漳州市医保中心”公众号--公共服务--公示公告--下载专区中下载),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所辖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三、开展基金征缴稽核

 

(一)书面征缴稽核

 

各级医保部门结合各单位缴费情况自查工作,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稽核办法》(闽医保〔2021〕26号)要求开展书面征缴稽核。其中,重点书面稽核单位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参保单位的3%。

 

1.重点书面稽核单位的确定

 

(1)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申报表》和《人员工资明细表》与原医保申报数据比对结果发现问题的;

 

(2)以随机抽查方式的;

 

(3)群众举报线索的。

 

2.重点书面稽核单位报送的材料

 

(1)工资表、工资发放流水;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最近一个月《企业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从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平台打印)等。

 

3.稽核结果的处理

 

对有少报、漏报行为的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数与实际申报数不符的单位,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下达《书面征缴稽核补缴通知书》,要求单位限期补缴和调整缴费基数,补充申报缴费人数。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拒绝报送材料的单位,或违规情况复杂或情节严重的单位,下一步将组织人员开展基金征缴实地专项稽核。

 

(二)实地专项征缴稽核

 

市医保基金中心将组建稽核专项小组,与县(区)医保部门配合,开展医保基金实地专项稽核。

 

1.实地稽核单位的确定

 

结合书面稽核开展情况,稽核专项小组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参保单位作为稽核对象,由所辖区医保部门负责通知被稽核单位。

 

2.实地稽核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财务报表,账簿,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与工资有关的各类报表。

 

3.稽核结果的处理

 

对有少报、漏报行为的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数与实际申报数不符的单位,所辖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发出《专项征缴稽核认定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单位补缴和调整缴费基数,补充申报缴费人数。

 

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推诿、拒不接受稽核,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或用人单位和个人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违规行为,所辖县(区)医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报请属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3月1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申报表.xlsx
  2. 附件2.人员工资明细表.xlsx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