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发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32.60元/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小时。


发布:201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