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按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188号


各市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各市县和全省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各市县(单位)应当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按此标准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省本级在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海口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144元执行;以“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78元执行。

 

附件:各市县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