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自治州 关于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住房消费落实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新建金函〔2023〕3号)及昌吉州党委《专题会议纪要》(昌州党纪〔2023〕10号)有关精神,经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住房消费落实措施》,现印发执行。

 

1、保障供给,加强资金运行分析,科学合理调度,及时充分满足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求。建立应急预案,若出现需求急增,公积金资金存量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情况可第一时间通过贴息贷款、短期融资,充分及时保障资金需求。

 

2、在目前资金运行良好,保障水平较高情况下,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5万元,为改善型住房需求提供支持;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在昌吉州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5%,提高多子女家庭购房支付能力。

 

3、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其购房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和相关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4、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年租金提取上限提高至18000元(1500元/月),其中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县(市),在工作地所在县(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可将提取的租房资金直接划转至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中;对已租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已发生的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5、缴存职工无房租房提取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银行卡,按每月800元提取;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月租金高于800元/月的另需提供租房合同即可办理。提取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但不得高于最高提取额度1500元/月。

 

6、对办理购房提取或贷款的职工特别是引进人才,鼓励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跟进办理商业银行装修贷款和消费贷款,延长金融服务链。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3年8月11日起执行。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1日


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