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的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其他城市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七)符合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异地贷款可贷额度参照贵阳中心单缴存职工家庭政策执行,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按照贵阳中心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六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申请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有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人的填写)等。

 

2.身份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共同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证明:

 

(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商品房期房、现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首付款进账单或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收款账户证明:经借款申请人确认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7.还款账户资料:符合贷款受委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8.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2个月内有效)、近6个月的缴存使用明细。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无需提供《缴存证明》及缴存使用明细。

 

9.贵阳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除借款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卖方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婚姻证明(不动产权为卖方单独所有的,可不提供卖方配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异地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异地贷款申请人持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电子码”或《缴存证明》、近6个月的缴存使用明细到贵阳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后,持贷款申请资料到贵阳中心受托银行申请异地贷款。

 

(二)受理。受托银行按照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送贵阳中心审批。

 

(三)审批。贵阳中心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核实后,进行贷款审批。

 

提供《缴存证明》的,审批人员应填写《缴存证明》回执并加盖业务审核章。其中,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申请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四)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担保办理。申请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贷款发放。符合放款条件的,贵阳中心应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

 

提供《缴存证明》的,受托银行及时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申请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第九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借款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托管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向贵阳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购房人(含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中心、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筑公积金字〔2020〕112号)同时废止。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