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逐年降低过渡性调节金技发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4〕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中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按各市州进行标准每年递减10%,10年内递减完。请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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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