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新增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4〕6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器官、组织移植相关医疗保障费用报销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等规定,现决定新增中日友好医院为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对中日友好医院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中日友好医院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规范、合理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3月4日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