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就服发〔2023〕27号


各旗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为加强失业保险内控管理,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准,完善失业保险管控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312号)、《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全方面、全过程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8月26日

 

----------------------------------------

 

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风险防控专家库

 

专家库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社会保险风险防控意识,责任心强,具有丰富的失业保险管理经验,具有敏锐的失业保险风险洞察性。

 

专家库人员应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人员、失业保险业务审核经办人员、失业保险内控稽核人员等。 专家库人员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失业保险风险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失业保险待遇核发放风险和综合管理风险等

 

确定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完全由系统核算、校验的事项为低风险等级;由系统核算人工校验的为中风险等级;完全进行手工核算、校验的事项为高险等级。

 

第三条 失业保险风险等级审核

 

低风险等级进行一级审核,即由初审人员审核,复审、终审人员抽查核验;中风险等级进行二级审核,即由初审、复审人员进行审核,终审人员抽查核验;高风险等级进行三级审核,即由初审、复审、终审人员进行全面审核。

 

(一)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方面。按月正常核定缴费的为低风险等级;用人单位核定补缴失业保险断保欠费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接单位首次核定缴费为中风险等级;用人单位为部分人员前向补缴欠费、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为部分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为高风险。

 

(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发方面。完全通过社会信息系统正确处理,不需人工核验为低风险等级;基本由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处理,需人工进行核定校验为中风险等级;完全由人工核定计算其待遇为高风险等级。

 

(三)企业稳岗返还审核发放方面。企业稳定经营、信用良好、职工稳定、账目清晰规范为低风险等级;受市场影响较大、人员变化频繁、财务账户不确定为中风险等级;企业存在补缴欠费、人员变化频繁、经营不稳定、裁员率临界警戒线、企业划型不明确的为高风险等级,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稳岗返还审核发放为高风险等级。

 

(四)办理参保登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方面。对参保对象的参保、缴费、待遇状态及待遇领取资格未能正确系统校验的,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五)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或企业补助方面。直接退回到失业保险经办支出户的为低风险等级,通过现金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或企业补助的为高风险等级。

 

(六)临时性失业保险政策方面。因经办系统校验功能未建立,经办及管理风险点不明确,风险等级提高一级,如一次性扩岗补助审核发放起始级为中风险等级。即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申领失业补助金为中风险等级,短期参保缴费申领失业补助金为高风险等级。

 

(七)高风险业务三级管理方面。按《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要求,对关键信息修改、待遇调整、暂停人员恢复正常发放、待遇补发、退费、视同缴费等高风险业务应严格实行初审、复核、审核三级管理。

 

第四条 抽调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失业保险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点,形成失业保险风险等级评估方案,方案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无需评估的项目自然延续,对新增项目和变化项目进行评估,按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规范。详见失业保险事项风险等级项目评估表。

 

第五条 加强对中、高风险等级各项数据核查比对,确保企业补贴和个人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准确性。

 

第六条 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适当降低发放风险等级。

 

第七条 结合发生的失业保险风险事项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危害程度、社会影响面、基金数额、追回难度等因素。对中、高风险等级事项加大内控稽核力度,提高数据核查比例,认真落实要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企业稳岗返还等政策经办风险等级可适当降低,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失业保险经办事项因其的中介性、特殊性、复杂性,风险等级提高一级,无低风险事项,企业补贴和监时政策事项列为高风险事项。

 

第九条 失业保险等级由初审或初始经办人员进行确定,确定等级和风险点。方法为:制作初、中、高3个等级印章,留空白标注风险点,由初审或初始经办人员加盖在审核表或经办表适应位置,复审、终审根据确定的等级按规定要求审核。

 

第十条 按月将加盖风险等级印章审核表、经办风险等级明细表,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审核、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确定的风险等级,出现漏审、误审事项,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和《呼伦贝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失业保险经办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相互协同、相互补充,构成失业保险风险防控有机整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事项风险等级项目评估表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失业保险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含附件).pdf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