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葫医保发〔2023〕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推进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科学协同,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3〕56号)指导意见,现对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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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