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云人社发〔202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考试合格或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安全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安全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安全工程领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服务、安全科学应用等专业。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安全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统一参加国家组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安全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安全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或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安全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可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主要参与科研项目或课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

 

取得安全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3项中的两项以上:

 

1.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部门、本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科研、设计、生产、安全、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应用等1项以上,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投入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安全成效。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1项以上,对现有产品、工艺、设备等进行重大改造和提升,解决复杂技术问题。

 

2.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展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创建达标或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或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主持完成的相关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影响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5)为解决安全工程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参与编写重大安全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工程设计,得到企业认可或立项批复。

 

(6)县以下人员,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州(市)级以上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技术研究能力,取得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学术、技术专业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累计撰写5万字以上。

 

(2)独撰并公开出版教材或专业技术手册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并在省级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同时收录在会议研究成果集中。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写行业安全技术分析报告1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采用;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3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县以下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内部交流刊物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等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写完成工程项目发展规划、立项论证、调研报告、技术改造及技术推广方案等2项以上,并被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纳。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3项中的两项以上:

 

1.具有省内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并得到实际应用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应用等2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投入生产使用取得显著的安全成效。

 

(3)主持完成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2项以上,对现有产品、工艺、设备等进行突破性改造和提升,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2.具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重大复杂的工程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具有省内领先的技术研究能力,取得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累计撰写10万字以上;或独撰、以主要编著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2部以上,且每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有重大影响的规划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报告3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课题下达单位)审核。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4)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3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安全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一)(二)(三)(五)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

 

2.纳入省(部)级相应人才计划。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等1项以上或省(部)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国家级相应人才计划。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等1项以上或省(部)级专利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三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兴滇人才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以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安全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为安全工程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需通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副高级以上职称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安全工程专业同级别职称。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变更职称系列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安全技术服务是指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安全科学应用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五)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发布: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