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批复》(南房金委〔2024〕2号)要求,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共同购房的产权共有人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即可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配偶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其购买房产所占的产权份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加总,加总计算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共同购房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均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取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批复》(南房金委〔2019〕8号)关于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中存在未结清的住房类贷款,应认定为已有住房”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仅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载明的实际拥有住房套数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2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