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企稳岗稳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省、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方案和近期有关援企稳岗工作要求,现就明确我市援企稳岗稳就业有关政策实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关于缓缴失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22个困难行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的所属企业均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22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5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为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关于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区县,可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所有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五、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但高校毕业生可同时享受3000元/人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六、关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今年以来招用初次在黄就业人员或新返乡人员(有黄山市外企业工作经历且2021年未在黄山市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财政统筹资金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七、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在2022年1月1日起首次创办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库中可查询到的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九、关于失业补助金政策

 

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对符合本通知申领条件、前期审核未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申请,应及时审核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十、关于临时性专项岗位

 

2022年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疫情防控员、社区管理员、安全信息员等临时性专项岗位800个以上,安置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由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