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关于做好优化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的通知(2024年)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23〕8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确保业务有序办理,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取消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和贷款申请地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一)原执行的政策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购房地、贷款申请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以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现优化调整为:

 

1.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仅需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以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2.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到普洱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本次优化调整的政策支持范围

 

1.购房地范围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缴存人家庭,即购房地为中心城区(思茅区)、九县。

 

2.抵押物规定

 

缴存人家庭须以本次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不得使用其他房屋作抵押。.适用的贷款类型

 

(1)按揭贷款(含按揭组合贷款);

 

(2)抵押贷款(含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带押过户贷款);

 

(3)异地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继续执行采用认房不认贷的方式确定。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查询结果。

 

当地住房信息未整合的,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当地房管部门两处同时出具查询结果。

 

示例:

 

二、实行二套房与首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

 

(一)原执行的政策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2.购买二套自住住房。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现优化调整为:

 

1.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按首套房和二套房来区分,但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仍按原规定分首套房和二套房执行。

 

(三)适用的贷款类型

 

1.按揭贷款(含按揭组合贷款);2.抵押贷款(含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带押过户贷款);3.异地贷款。

 

三、取消提取和贷款间隔时限,开展即提即贷业务。

 

(一)原执行的政策

 

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次月即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次月即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优化调整为:

 

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业务办结即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结清业务办结即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适用的类型

 

1.提取业务范围:包含全部提取业务;

 

2.结清业务范围:包含提取公积金结清、自筹资金结清。

 

四、进一步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缴存人在普洱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贷款政策与普洱本地缴存人保持一致。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次优化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处理方式

 

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且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家庭,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家庭,若有借款申请人提出按照最新政策申请的,可执行优化调整后的政策规定。

 

(三)原试行期间执行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请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及时组织学习,确保优化调整后的政策惠及更多缴存人。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中心信贷科联系。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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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