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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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第七条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八条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九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数量。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第十五条 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第十六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转发的《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相关业务链接:

  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