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二十条政策措施》(扬府办发〔2022〕57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经办流程

 

1、免申即享。依托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及时下载审核省级部门推送的2022年度省内省外毕业生参保数据,在数据下发的30日内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自主申报。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需要单独申请的,可以通过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或江苏人社一体化系统江苏智慧人社APP线上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提供招录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并经学信网接口核验通过。经办机构在受理、初审、复审无误后,按照三级审批流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资金。

 

四、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资金列支渠道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六、其他说明事项

 

1、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推送的免申即享数据已经过筛选;企业自主申报时,须核验是否已享受一次性见习补贴。

 

2、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首次为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3、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正常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4、劳务派遣单位依申请发放,扩岗补助资金应给予实际用工单位享受,需由派遣单位提供资金归属协议书、花名册等材料。

 

5、受理、审核、审批、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程序与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程序相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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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19